摘要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性变革,其对我国现代农业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乃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民组织化能够让个体农民形成集体合力而平等地参与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并形成公平交易,从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农民的正当利益,因此构成了"三权分置"改革得以有效推进的关键。农民组织化应由农民平等自愿地组成专门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的农民合作机构,实现"资产变股权、村民成股东",并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独立于村民自治组织而仅对全体股东村民负责。
出处
《南方农业》
2018年第26期102-103,共2页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基金
茂名市2016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农民组织化与茂名现代农业发展--基于‘CSA’的分析视角"(2016QN01)
2018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农村社区建设研究"(2018KY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