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汉武帝时建立的刺史制度监察效果显著,原因之一在于其独特的"巡察"活动方式。刺史巡察具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在于"巡",刺史"周行郡国""传车周流",由中央朝廷派遣对地方郡国守相等进行居高临下的实地监察,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其二在于"察",刺史"省察治状""权不牧人",只有发现问题而没有处置问题的权力,仅是皇帝的耳目之官,这是对监督权制约的要求,具有独立性和专职性。汉代刺史巡察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唐代十道巡察使制度、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制度等,与其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成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利器。
出处
《理论建设》
2018年第4期102-105,共4页
Theory Construc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创新研究>(项目号:15YJA770019)
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项目<中国共产党巡视监督制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