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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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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围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重要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治理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线平台,作为“老百姓家门口检察院”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新型机制,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领域和方式,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基层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如何使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厘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以“枫桥经验”为借鉴引导检察机关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实现服务检察、民生检察,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作者 张学军
出处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257-258,共2页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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