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权作为一项受国家政治体制制约的传统国家权力,其行使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作为执行机关的政府则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随着近现代经济不断发展,在社会管理事务复杂化背景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扩张,"行政立法"由此产生。由于行政立法的有限性,即体现在内在价值的有限性、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有限性以及行政国家权力体制下行政立法体系等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一切社会负责的管理问题,甚至导致行政权的膨胀与扩张等问题,给人们带来对行政立法权的质疑并开始探索对行政立法权的限制。在现代社会,应正确认识行政立法权的有限性,而非试图突破其有限性或者改变其性质,这对于我国对行政立法权限制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5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