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过于注重人类利益,犯罪客体仅限于管理秩序,入罪标准参照财产类犯罪,行为类型不全面,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狭窄,罪名体系中刑罚轻重失调,在司法实践中非刑措施适用率不高,疏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忽视了对生态法益的独立保护。生态法益中心论旨在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发展,应具有独立的刑法地位。对此应当在刑法中强化生态法益的理念,确立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基本立场,同时树立刑罚宽缓、生态修复的现代理念,完善刑罚体系,注重非刑措施的适用,扩大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范围,以全面有效保护生态法益。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86-93,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