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并未作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同时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范,大体经历了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刑民相互排斥、先刑后民的回归等几个时期。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优先"或者"民事优先",在法律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没有充分的依据。应针对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按照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方式分别处理。如果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应予立案侦查。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的,既不能过于强调刑事优先,也不能过于强调民事优先,刑事被害人与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得到同等的对待与保护,按比例清偿。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99-105,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