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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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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A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A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系A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A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作者 李静瑜
出处 《人民之声》 2018年第9期94-9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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