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较,二者在适用范围、功能面向和制度目的上均存在相同之处,而在理论基础、诉讼程序与诉讼标的方面又存在不同之处。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整合,整合之后应当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优先于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安排。
出处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10期163-166,共4页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基金
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类型化视角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