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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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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工资发了才记账,不发不记,月底结账时并不计提应付工资,实际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这就给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带来了困难,试举例如下。
作者 成洪峰
出处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第9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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