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5日,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框架指导、规范程序、加强督查”的原则颁布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采购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进一步规定。该规定在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取消有关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报告、审核等环节,并赋予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体现了采购的时代特色,并督促相关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8年第9期38-39,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