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厘清税收事先裁定的法律性质,对于事先裁定制度规则制定、加快税收征管方式转型、规范税务机关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两大法系税收事先裁定法律性质的不同,通过考察事先裁定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得出税收事先裁定为具有契约性质的行政允诺,属于行政预备行为的结论。在理论层面,有税收债权债务学说、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公法合理借鉴私法制度等依据;在现实层面,有利于构建完善的事先裁定制度,维护纳税人在税收事先裁定中的救济权,推动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
出处
《海峡法学》
2018年第3期77-88,共12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