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工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目前,部分企业工会因力量薄弱进而无能力承担起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部分企业工会有能力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政府疏于监管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这些问题起因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企业工会的定位混乱、无力保障企业工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且缺失与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的监管制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修正立法,以厘清企业工会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的定位、免除企业工会人员的后顾之忧以及督促企业工会切实落实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5-17,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安全发展战略视角下的江苏省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研究"(14FXB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