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冷冻胚胎并非享有民事权利的生命个体,也非一般的动产,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伦理物,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能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决定冷冻胚胎的处置,因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故对处分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限制。离婚后,双方可协商冷冻胚胎的归属,没有约定的,仍为共同共有,女主张移植的,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减轻或免除男方的抚养义务。在公序良俗原则下,考虑到冷冻胚胎具备生命潜质,是哀思寄托的载体和精神慰藉,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应受继承法调整,夫妻双方去世后,冷冻胚胎可拟制为遗产予以继承,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限制继承。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75-78,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