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2017年12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相关工作已开展了近一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普遍反映出法学概念不清、赔偿目的不明、法律规则缺失、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由此导致了司法权越位立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而不治"、政府环境责任的私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缩等严重后果。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生态学概念的盲目套用、环境行政处罚的畸轻、域外经验的误读以及"生态国益"理论的泛滥。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07-110,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