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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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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机构地区 广东省司法厅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4期45-4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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