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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房产两份遗嘱,继子养子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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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黄老太和老伴李某有一套自建房,但该房产继承却有两份遗嘱。一份是黄老太健在时与老伴李某立下的遗嘱,该份遗嘱明确将房产分为3份给继子女;另一份遗嘱是李某去世后、黄老太临终前几个月让人代拟的新遗嘱。正是这份后拟的遗嘱,让黄老太的养子青某与她的3名继子女对簿公堂。一套房产竞有两份遗嘱,且继承人不同,到底该让谁来继承?受理此案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作者 韦薇 滕秋梅
出处 《百姓生活》 2018年第10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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