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凸显的是当下刑法在治理虐待儿童行为上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在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罪,却有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此罪可以囊括当下一切虐童行为,但是此罪罪状中"情节恶劣"之规定严重限制了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而且适用的法定刑也明显趋于轻刑,反映的是立法既希望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又不希望对此行为引入重刑。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童的成长,就刑事立法而言需要将此罪状中"情节恶劣"祛除,并相应提高此罪的法定刑。
出处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6-10,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POLYTECH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