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注焦点】
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应依照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前,占有人基于调解书对涉案房产的使用善意无过错,对登记权利人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194-200,共7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