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全称网络预约出租车,起源于美国,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新类型的共享经济。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服务模式将收集到的闲散私家车信息加以整合利用,在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服务效率。由于经济发展形势、运输市场的发展状况、网约车发展程度以及对新业态的包容性等因素千差万别,各国对网约车的监管路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通过考察各国对网约车监管的法律制度,可将其大致分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创新型监管法律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吸收型监管法律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型法律监管制度。
出处
《检察风云》
2018年第19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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