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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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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合同诈骗罪属于“取得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其产生的时间影响甚至决定着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准确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应该以刑法中的相关基本原则为遵循,避免陷入认识误区并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合理选取判断参照点。
作者 张鹏成
出处 《天津检察》 2018年第4期15-16,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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