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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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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重大环境污染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后来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解释。因此,笔者针对现阶段存在的故意说、过失说、故意过失说三种主流学说进行研究和论证。
作者 粟倩
出处 《天津检察》 2018年第4期60-6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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