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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价格主管部门加处罚款的性质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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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措施,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这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否应包括加处罚款部分。
作者 陈波 匡乐甫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年第9期64-65,共2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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