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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商业模式中“进口商”的属性认定与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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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海淘”模式下,作为进口该商品的经营者应被视为“生产者”还是可以认定为“销售者”,进而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
作者 陶钧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18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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