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一般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实现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但因立法赋予其民事公益诉讼直接起诉资格而引发了角色冲突。司法解释虽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但这绝非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之应然结果。公益诉讼中若存在不特定多数之受害人,应肯认检察机关基于任意诉讼担当形成的"原告"身份;若不存在受害人而仅为维护将来之扩散利益,检察机关乃是固有的当事人适格。基于民事诉讼构造之原理,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以国家强制力作为证据方法;而以受害人是否实际存在为标准重塑检察机关诉讼实施权的来源及实现方式,是走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角色困境之不二法门。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98-105,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FX053)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GJ2017B11)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