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时代"舆论审判"现象继承并放大了传统媒体时代的特征,但问题的基本结构与特征是一致的。该问题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为:舆论可以被纳入刑法适用过程,并对定罪量刑产生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上的影响,这使得舆论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对审判结果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存在于"法外"的社会现象———舆论效应———与"法内"(刑法规范)的场域展开了不同范式的"对话"。而从学理上分析,刑法学与舆论效应之间原本并不存在对话的通约性,但我国刑法对实质正义的偏好,使得这种"对话"透过形式—实质相统一的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与量刑理论得以实现。一方面我国实定法规范并未排斥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另一方面学理分析又否认了这种接纳的形式理性,这一内在矛盾是我国"舆论审判"现象的症结所在。考虑到同样兼容实质理性的德国刑法学体系对舆论效应具有免疫力,这种免疫来自德国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构建。此即解决舆论审判问题的"釜底抽薪"之道。在有针对性地比较了中德刑法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教义学差异点之后,本文探索了培育我国刑法规范场域"舆论免疫力"的具体路径。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43-63,共21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功能视域下的法益概念及其自由本质研究>(批准号:15 FFX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