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不动产登记涉及行政机关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或生效两个层面的问题,是行民交叉的多发场域。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只有在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中才能确定,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取决于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对于行民交叉的分析都围绕着诉讼程序本身的表层交叉展开,并未深入行民交叉的深层结构。结构主义要求结构地看待行民交叉,行民顺序则取决于行民交叉结构中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基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功能的不对称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权利所产生效力在静态与动态不动产登记行民交叉案件中发展为形式交叉与实质交叉两种形态,分别对应行民并行与先行后民两种审理模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8期57-6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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