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并未健全,而失信行为的制约机制却日渐乏力,这导致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助生社会信用危机。究其原因,既有生效判决无法实现的窘境,亦有执行立法和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足。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是解决民事执行问题的利器,但也内涵了惩戒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成为侵害基本权利的一个隐患。现行制度规定对权利的保护有待加强,在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程序、监督、补偿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发挥惩戒制度的功效,需要妥善地对失信惩戒与权利保护进行平衡,明确二者之间的边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要做到"罚责"相适应,既让失信者因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又应视其失信情节给予其改过的机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8期64-69,8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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