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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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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出处 《现代苏州》 2018年第19期11-11,共1页 Modern S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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