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广州市甲公司因业务调整,欲与乙公司吸收合并(甲、乙公司系同一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甲公司员工闻讯后,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为由,拒绝员工的上述诉求,且甲乙公司承诺在不影响甲公司员工现有工作岗位、待遇及原劳动权益的情况下将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到乙公司。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10期44-4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