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不构成被害人承诺,并不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出于严厉打击消费型诈骗这种侵害财产类犯罪的需要,可以对诈骗罪中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而通过发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出罪功能,亦可以避免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消费型诈骗而带来刑罚滥用的担忧。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8期13-17,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编号:16ZDA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