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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陷阱高利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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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雇用陈某在浙江省义乌市“逃往鸟托邦”咖啡店(以下简称“乌托邦”)上班,负责调查借款人情况,让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安排出账,同时罗某纠集了黄某、乔某等人作为介绍人(即“黄牛”)帮助物色社会上年满18周岁的本地青年,以“借款可以不用归还”,或“拉人来借款就可以抵债”等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到“鸟托邦”借取高利贷。罗某自己规定每笔借款为人民币10万元,但其向借款人及介绍人声称每笔按照人民币5万元放债,向借款人隐瞒了借款本金数额大,以及高额利息不按借款人实际得款金额这一基数计算的事实,并采用各种手段不让被害人在签字前全面看清借款合同内容,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
作者 孟红艳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8期49-5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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