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谦抑性既隐含于税收刑法规范形成和适用的始终,也指引着税收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内在操作。作为规制税收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现有税收刑法对谦抑性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税收刑法的立法模式、罪名设置、出罪机制、刑罚设定四个方面,不但与刑法谦抑性相违背,更阻碍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税收犯罪防控中的实现。对于税收刑法的不足,可以从立法模式的重塑、刑事法网疏密的调节、出罪机制逻辑的完善和刑罚设置的均衡进行完善,使其走出打击和预防税收犯罪的困境。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3-22,共10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