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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债权申报范围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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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修订《税收征管法》首次规定税收优先权规则并延续至今。与之相冲突的《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不论担保发生的时间,税收债权均劣后于担保债权而受偿。尽管学界已对税收优先权的存废展开讨论,但我们不妨从实在法的角度出发,在保留现有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明晰各类税收款项、非税款项的定义及性质,从应然性的角度限定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从而为缓解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冲突、保障债权人利益作出一定努力。
作者 雷雅楠
出处 《财政监督》 2018年第19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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