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持续危险状态的犯罪,行为人在尚未实施进一步侵害时,受侵害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学界争议不断。对此类犯罪,应首要考虑危险升高的可能性,并在认定时优先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能仅以危害结果归责,而应从被侵害人视角进行分析判断;在被持续性侵害过程中,若风险升高,当事人理应享有正当防卫权,即使防卫人所采取的应急手段造成了行为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也不能全盘否定正当防卫,而应区分判断。
出处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0-74,共5页
Journal of the College of Northwest Adult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