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列入监察对象,从立法本意来看,国有参股企业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应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对其人员身份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以监察法出台为背景,结合国有参股汽车合资企业管理人员贪腐案例,重点分析监察法和刑事法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及差异,并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提出条文完善的建议。
出处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87-89,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5zdb7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