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性”曾是当代中国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往对“主体性”的探讨所存在的一个重大缺失在于缺乏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自觉区分.在哲学史上,康德最早对“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界限以及价值主体的优先性进行了深刻的阐明.这一思想理路对于我们重新理解和评估“主体性”原则的历史遗产,对于深入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坚持这种区分,把“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视为“主体性”在性质上有着重大不同的两个维度,我们将可以在扬弃“主体性”狭隘的认识论内涵的同时,维护其丰富的价值论内涵,可以在拆解以“认知主体”为核心的“主体形而上学”立场的同时,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合法性提供有力的辩护.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在新的基础上深化了康德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划界和“价值主体”优先的思想,把人理解为“自由”“目的”和“责任”主体,这是马克思“主体性”思想中最为精髓和最富当代价值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