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性质属于一种广义教唆犯,这种性质具有两种变现形式,既是以狭义教唆犯以及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犯罪的间接教唆犯。狭义上的教唆犯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现实意义的教唆犯,但存在教唆行为的间接正犯同样也属于教唆行列。从目前各种司法解释上,我们可以从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规定中可以出,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依据。所以,正是依据如此,我们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采取分立条文的规定形式规定狭义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解释与说明,进一步分析涵义解释要求,从而为立法层面的依据提供一系列的建议与参考。
出处
《才智》
2013年第1期141-141,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