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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类证据保全公证的一些实践经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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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司法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下,如当事人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当事人的利害相关性又使得仅依靠其自身所取得的证据证明效力较弱,较容易为对方所质疑,但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文书却具有推定真实的法律效力,因此,保全证据公证便自然成为当事人较多选择的一种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方式。实践中,购买类证据保全公证在证据保全公证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作者 胡雄辉
机构地区 广州市公证处
出处 《才智》 2013年第8期214-215,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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