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富勒在其旷世的假象公案中,创造了"汉迪"法官这一形象。作为典型法律现实主义与实用主义者,汉迪大法官认为如果用常识来判断洞穴奇案将轻而易举地做出被告谋杀威特摩尔罪名不成立的判决。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佛经,必须运用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这也就要求了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对法律进行不断地完善,并使其不断地发展。在洞穴奇案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告当时所处于的环境,汉迪法官认为,不得不根据案件的情况,对法律的适用进行一定的变通。
出处
《才智》
2013年第32期238-238,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