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新形势下县级价格监测工作“短板”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价格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到目前来说,国家价格监测的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价格监测的大气候基本形成,地位基本确立,县级价格部门监测经验基本积累。大量而又实际、而且具体的"金字塔"形监测任务正在并继续由县级价格部门去完成。但是由于县级价格部门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交通设施、通信网络、经费保障等因素的限制,虽经县级价格部门,尤其是监测人员的艰辛努力,依然存在着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县级物价部门运作结果与上级机关的要求不协调,价格监测的运行机制不科学。
出处 《才智》 2013年第33期216-216,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