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格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到目前来说,国家价格监测的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价格监测的大气候基本形成,地位基本确立,县级价格部门监测经验基本积累。大量而又实际、而且具体的"金字塔"形监测任务正在并继续由县级价格部门去完成。但是由于县级价格部门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交通设施、通信网络、经费保障等因素的限制,虽经县级价格部门,尤其是监测人员的艰辛努力,依然存在着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县级物价部门运作结果与上级机关的要求不协调,价格监测的运行机制不科学。
出处
《才智》
2013年第33期216-216,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