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贷款设定抵押担保,是目前市场融资最为常用的保障债务履行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对银行业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设定了抵押的房产面临拆迁时,银行如不积极应对维护权益,就会产生抵押权落空风险。根据相关法律元宝,知晓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是有效防范抵押权落空的第一步,银行人对抵押房产拆迁信息知晓途径有三个:a、通过对抵押品的有效管理中发现;b、抵押人通知;c、拆迁人通知。但是,抵押人和拆迁人是否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妥善处置动迁补偿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两者的义务明显不同。《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担保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
出处
《才智》
2013年第34期217-217,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