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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贿赂犯罪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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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一届领导人的上台,一股"反腐旋风"席卷了中国的大江南北。老百姓为此无不拍手称快,在无限的反腐"热情"与"激情"中,我们也要冷静处理腐败问题。"失去监督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在乎腐败的最大的滋生在于贿赂。这样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贿赂行为刑法法规的规制范围。对于界定犯罪圈的大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意义,法学界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贿赂范围为"财物"过于狭窄。因此,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已成共识,但是贿赂范围扩大到一个怎样的程度还是饱受争议的。我认为,从当前我国国情与法务实践的角度出发,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应扩大到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①。实体犯罪的认定固然重要,完善的程序也不可忽视,健全的法律程序势必让惩罚犯罪心服口服,不仅有利于为党纪国法保驾护航,也有利于提升公众和犯罪分子对贿赂犯罪的认知度。体现刑罚的宽严相济。
出处 《才智》 2014年第12期247-247,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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