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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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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始见于《民法通则》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上规定虽然略显简陋,但是在1986年,立法由传统的"人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转变为承认精神损害需要赔偿,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者 钱鑫
出处 《才智》 2014年第23期246-246,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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