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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备课主体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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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备课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或者采用个人备课还是集体备课,仅仅是方法上的区别,无论是采用什么方式,教师均应当承担集体备课的主体责任。学校以及各个系部或者备课组不是也不应该是集体备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以及教研室作为一个集体是无法完成集体备课工作的。集体备课工作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应当以教师个体为责任主体来贯彻落实,从而提高集体备课工作的实效。
作者 刘建忠
出处 《才智》 2017年第23期134-134,136,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
基金 山西省教育厅2015年度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成果 项目序号:2015JGSZ012 名称:<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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