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请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出处
《金融会计》
2018年第8期5-5,共1页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