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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利定性——以原信息所有者与信息利用者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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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应用的兴起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民法总则》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私法保护范畴,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个人信息权利的性质仍不明朗。文章认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本仅具备人格价值的个人信息增加了财产价值,各国对个人信息有从消极保护到积极利用的趋势。人格的尊严与发展,不仅需要法律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亦需要个人通过自身信息对外的交流与利用以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
作者 邱智豪 何敏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9期92-95,共4页
基金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框架(项目编号:201713902086)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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