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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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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移动网络支付方式环境下,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还是诈骗,存在争议。文章从犯罪的本质出发,认为偷换商家二维码是法益侵犯,从财产犯罪要求财产损害角度论证偷换二维码案的行为对象是债权,即财产性利益,并且该财产性利益归商家所享有,在整体财产损失理论下,商家是行为直接侵害其法益的被害人;行为人以偷换商家二维码的手段截获商家与顾客在经济交易中预期可得的债权利益,实现破坏商家的占有,建立其新的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作者 黄婷婷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9期132-1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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