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基本没有规定具体规则,主要授权行政部门分别认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根据有关土壤污染认定的国际经验、行政认定的一般理论、其他事故责任认定和环境污染损害调解的经验,建议在制定具体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时,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行为的行政性,在民事方面只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同时在制度设计中,注重认定主体独立性、认定规则技术性、认定程序透明化,鼓励公众参与,激励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8年第18期19-23,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