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民法之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民事法律,逐步解决了民事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二是私有财产保护(财产权平等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私法理念逐渐得到弘扬,成为社会法治的主流观念。从"私产保护第一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知识也是财产"的《专利法》,到富有"中国权利宣言"之美誉的《民法通则》,再到彰显市场主体平等精神的《公司法》、彰显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和彰显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等,就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民法不断前行的道路上,昭示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5期95-112,共18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