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石油公司和Z公司达成了一个包括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在内的整体资产转让协议。A石油公司认为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不应该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地税局则不认同该观点,双方产生争议。对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的财税处理,应当紧密契合它的资产属性以及它在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成品油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即源自内部产生的,因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而形成表外资产;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它可以经资产评估识别而参与合并对价分摊;但因相关法规的流通限制,它所分摊的价款不是购买价格而是对原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故A石油公司处置成品油特许经营权所取得的价款,仅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Z公司所支付的价款不能换取资产,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0期42-44,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